(一)依「桃園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設有戶籍之現住戶於期限內自動遷移者,發給「人口遷移費」。設有戶籍之現住戶,係以第1次召開用地及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協議價購會或徵收、重劃計畫書公告6個月前,在現址設立戶籍,並有居住事實者為限。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6個月期限限制。
(二)人口遷移費發給標準:
- 建物全部拆除者:以戶為單位,2人以下者12萬元,每多1人增加4萬元,6人以上者28萬元為上限。
- 建物部分拆除者:以戶為單位,2人以下者9萬6千元,每多1人增加3萬2千元,6人以上者22萬4千元為上限。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附表3
人口遷移費基準表(單位:新台幣 元/每戶)
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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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全部拆除之人口遷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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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部分拆除之人口暫行遷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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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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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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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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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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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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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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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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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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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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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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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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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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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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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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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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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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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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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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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給補償時,由戶長代表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