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規定,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依有償撥用、協議價購、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之;其依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主管機關應訂定優惠辦法,經協議不成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本市針對採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另訂有「桃園巿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之規定。
捷運用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採徵收方式辦理;開發範圍之私有土地則依同法第7條第4項規定,由主管機關與地主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若協議不成時,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一)協議價購:依「桃園巿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土地部分按協議市價計算,土地改良物部分以協議當期當地舉辦公共工程徵收補償標準計算。」。 (二)徵收:依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捷運用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採徵收方式辦理;開發範圍之私有土地則依同法第7條第4項規定,由主管機關與地主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若協議不成時,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一)協議價購:依「桃園巿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土地部分按協議市價計算,土地改良物部分以協議當期當地舉辦公共工程徵收補償標準計算。」。
(二)徵收:依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可依「桃園巿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3條之規定,選擇下列方式: (一)分回開發大樓:參與土地開發,與本府簽訂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本府以基地開發後之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 (二)領錢:不參與土地開發,以協議價購出售土地予本府,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 因此,若土地所有權人不想參與土地開發,亦可以協議價購方式將土地售予本府,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可依「桃園巿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3條之規定,選擇下列方式:
(一)分回開發大樓:參與土地開發,與本府簽訂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本府以基地開發後之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
(二)領錢:不參與土地開發,以協議價購出售土地予本府,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
因此,若土地所有權人不想參與土地開發,亦可以協議價購方式將土地售予本府,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
土地開發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審定後,本府捷運工程局依程序邀請土地所有權人(簡稱地主)進行協議,地主得選擇依土地徵收條例或「桃園巿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規定,讓售其土地予主管機關,如協議不成時,主管機關得依法報請徵收取得捷運設施所需用地。至於公有土地部分,則依法辦理有償撥用。
由本府捷運工程局召開協議價購會議,向地主說明協議價購土地市價及參與土地開發之權利義務相關程序,會後給予地主一定期間考慮,並依限完成簽約、價購或徵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