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墳墓遷葬補償費如何計算?
    • 109-02-27

    依「桃園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第4條規定,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發給基準如下:
    (一)墳墓分為六級,其級別、面積及補償金額規定如下:

    1. 第一級:面積未達2平方公尺,新臺幣3萬2,000元。
    2. 第二級:面積2平方公尺以上未達6平方公尺,新臺幣5萬元。
    3. 第三級:面積6平方公尺以上未達10平方公尺,新臺幣8萬4,000元。
    4. 第四級:面積10平方公尺以上未達13平方公尺,新臺幣10萬元。
    5. 第五級:面積13平方公尺以上未達16平方公尺,新臺幣12萬元。
    6. 第六級:面積16平方公尺以上,新臺幣14萬元。

    *上開所稱面積,指覆蓋遺骨(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不含墓園部分。
    (二)合葬者每增加1具加發遷葬補償費新臺幣1萬4,000元。埋葬骨罈(罐者亦同。
    (三)埋葬屍體尚未腐爛,必須連棺遷葬者,另加發遷葬補償費新臺幣2萬元。
    同法第5條規定,非合法墳墓按上開補償費金額70%發給遷葬救濟金。

  • 自動拆遷獎勵金之請領依據及標準為何?非合法建物是否也可請領獎勵金?
    • 109-02-27

    桃園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10、11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政府機關(需用土地人)指定期限內自動拆遷完竣,且安全無虞,經查明屬實者,加發自動拆遷獎勵金。自動拆遷獎勵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合法建築物:拆遷補償費50%。

    (二)其他建築物:拆遷救濟金50%。

  • 工廠和商家的營業損失補償費如何計算?
    • 109-02-27

    依「桃園市工廠與商業搬遷補助費救濟金及營業損失補償費查估基準」第11、12條規定,合法營業之工廠、取得設立許可證之廠商或合法營業之商業,其營業損失補償費計算方式如下:

    (一)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者:

    1. 全部拆除,致停止營業者:按最近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營業淨利加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之平均數計算。
    2. 部分拆除,致營業規模縮小者:按實際拆除營業面積與營業總面積之比,乘以最近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營業淨利加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之平均數計算。
    3. 營業處所有1處以上者:按實際拆除營業面積占其全部營業處所面積比率,依前2款之規定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年份為1年以上未滿3年者,以實際申報年份平均計算。

    (二)沒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者:

    1. 拆除部分之營業面積在15平方公尺以下者:發給新臺幣6萬6千元。
    2. 拆除部分之營業面積超過15平方公尺未達150平方公尺者:超過前款部分每平方公尺發給新臺幣1,100元;未滿1平方公尺者,以1平方公尺計算。
    3. 拆除部分之營業面積在150平方公尺以上者:超過前二款部分每平方公尺發給新臺幣660元;未滿1平方公尺者,以1平方公尺計算。

    (三)所指營業面積均以登記或申報營業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面積為限,不包括非營業用之部分。

  • 只要工廠或商店被拆遷都可以申請生產/營業設備搬遷費和營業損失補償費嗎?
    • 109-02-27

    (一)依「桃園市工廠與商業搬遷補助費救濟金及營業損失補償費查估基準」規定,工廠須有合法登記營業或有設立許可證者,商店須有合法登記而正式營業者,因興辦公共工程拆遷發給生產/營業設備搬遷補助費,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者發給營業損失補償費。

    (二)若符合「商業登記法」第5條所列之小規模商業,得免申請登記:

    1. 攤販。
    2. 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3. 家庭手工業者。
    4. 民宿經營者。
    5. 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其中第2及第3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 人口搬遷補助費之請領依據及標準為何?是否有人口數之限制?由誰代表領取?
    • 109-02-27

    (一)依「桃園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設有戶籍之現住戶於期限內自動遷移者,發給「人口遷移費」。設有戶籍之現住戶,係以第1次召開用地及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協議價購會或徵收、重劃計畫書公告6個月前,在現址設立戶籍,並有居住事實者為限。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6個月期限限制。

    (二)人口遷移費發給標準:

    1. 建物全部拆除者:以戶為單位,2人以下者12萬元,每多1人增加4萬元,6人以上者28萬元為上限。
    2. 建物部分拆除者:以戶為單位,2人以下者9萬6千元,每多1人增加3萬2千元,6人以上者22萬4千元為上限。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附表3

    人口遷移費基準表(單位:新台幣 元/每戶)

    人口數

    建築物全部拆除之人口遷移費

    建築物部分拆除之人口暫行遷移費

    單身

    120,000

    96,000

    2

    120,000

    96,000

    3

    160,000

    128,000

    4

    200,000

    160,000

    5

    240,000

    192,000

    6人以上

    280,000

    224,000

    (三)發給補償時,由戶長代表領取。

  • 地上物屬合法及非合法建物如何認定?
    • 109-02-27

    (一)依「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合法建築物應為:

    1. 依法完成所有權登記之建築物。
    2. 依建築法領有使用執照者。
    3. 民國60年12月22日前,依建築法領有建築執照或建築許可,且其主要構造及位置,均按核准之工程圖樣施工者。
    4.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建造者。
    5. 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於「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施行前建造者(施行日期如附表);及該辦法未指定應申領建築執照地區,於民國70年2月15日前建造者。

    前項第4款及第5款之合法建築物,應具備下列文件之一:

    1. 建物謄本。
    2. 戶口遷入證明。
    3. 稅籍證明。
    4. 自來水接水或電力接電證明。
    5. 區公所或改制前各鄉(鎮、市)公所證明文件。
    6. 航照圖。
    7. 門牌編釘證明。
    8. 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二)非屬上述第4條所列之合法建築物,則為第5條規定之「其他建築物」,係具備第4條第2項第2款至第8款規定文件之一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 地上物可以領取哪些補償?
    • 109-02-27

    位於捷運開發區範圍內之土地上若有地上物並符合規定者,可依地上物類型領取下列補償費:

    (一)建築改良物:合法建築物拆遷補償費、其他建築物拆遷救濟金、自動拆遷獎勵金、人口遷移費。

    (二)工廠與商業設備:生產/營業設備搬遷補助費或救濟金(包含電力內線及外線設備、固定附屬設備或機械設備之土木基礎、營業用設備搬遷、機械設備拆裝工資及搬遷拖運費、工廠原料搬遷費、吊車或堆高機租用費)、營業損失補償費。

    (三)農作改良物、農業機具、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農業生產設備(施)、畜產及水產養殖物補償費及遷移費。

    (四)地下水井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

    (五)墳墓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