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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告欄

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綠線(綠線)建設計畫」G09站用地(捷運開發區)建築改良物補償費、建築改良物救濟金、建築改良物自動拆遷獎勵金、人口遷移費、農林作物補償費及畜禽養殖物遷移費、營業設備搬遷及營業損失補償費等清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府捷開字第10900599581號公告

公告:
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綠線(綠線)建設計畫」G09站用地(捷運開發區)建築改良物補償費、建築改良物救濟金、建築改良物自動拆遷獎勵金、人口遷移費、農林作物補償費及畜禽養殖物遷移費、營業設備搬遷及營業損失補償費等清冊。

依據:
參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第24條暨其施行細則第21條、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簡稱拆遷補償條例)及相關拆遷補償標準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09年3月13日起至109年4月13日止公告30日,閱覽時間為公告期間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例假日除外)。
二、各項清冊閱覽地點:本市桃園區公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及本府捷運工程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三、補償對象及價額:詳旨揭清冊。
四、搬遷期限:各地上物請於109年11月30日前自行清除或遷移完畢。建築改良物自動拆遷完竣且安全無虞,經查明屬實,點交予本府捷運工程局後,發給自動拆遷獎勵金;逾期者不予發給,並將依法執行強制拆除。所有權人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於期限內自動拆遷,得依拆遷補償條例第10-1條規定,於拆遷通知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檢附具體證明文件申請延期拆遷,並以1次為限。審查案經審查不影響本計畫施工使用且經同意後,核定展延期限以3個月為限,其自動拆遷獎勵金以原數額百分之90發給。
五、地上物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補償金額、權屬及搬遷期限等公告事項有異議者,請於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後續並依公告清冊所列內容辦理發價及拆除作業。

發布者: 土地開發科
日期 : 20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