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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告欄

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建設計畫」G31站出入口範圍內之建築改良物補償費、建築改良物救濟金、建築改良物自動拆遷獎勵金、人口遷移費、地下水井拆遷補償費及救濟金、農林作物補償費等清冊7冊。

主旨:
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建設計畫」G31站出入口範圍內之建築改良物補償費、建築改良物救濟金、建築改良物自動拆遷獎勵金、人口遷移費、地下水井拆遷補償費及救濟金、農林作物補償費等清冊7冊。
依據:
參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第24條暨其施行細則第21條、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簡稱拆遷補償條例)及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公告30日,閱覽時間為公告期間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例假日除外)。
二、各項清冊閱覽地點: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桃園市大園區田心里中正西路12號)、本府捷運工程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三、補償對象及價額:詳如旨揭清冊。
四、搬遷期限:
(一)有建築改良物之土地所有權人選擇參與開發者:建築改良物請於本府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拆遷及點交土地予本府。
(二)非屬前項者:各地上物請於109年10月8日前自行清除或遷移完畢。
五、建築改良物於上開期限內自動拆遷完竣且安全無虞,經查明屬實,點交予本府後,發給自動拆遷獎勵金;逾期者不予發給,並將依法執行強制拆除。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於期限內自動拆遷,得依拆遷補償條例第10-1條規定,於拆遷通知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檢附具體證明文件申請延期拆遷,並以1次為限。申請案經審查不影響本計畫施工使用且經同意後,核定展延期限以3個月為限,其自動拆遷獎勵金以原數額百分之90發給。
六、地上物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補償金額、權屬及搬遷期限等公告事項有異議者,請於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後續並依公告清冊所列內容辦理發價及拆除作業。

發布者: 土地開發科
日期 :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