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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鏡週刊114年10月27至28日錯誤報導 捷運工程局回應澄清稿

  • 發布單位:秘書室

一、 查鏡週刊114年10月27及28日新聞報導內容,已嚴重違反事實,全案經本局多次澄清,惟鏡週刊仍以不實內容進行報導,已嚴重侵害本局機關形象,為捍衛我局機關形象,特予再次澄清。


二、本案事實說明如下:

(一)週刊指控捷運綠線採用中國石材(地磚)且業主急補文件護航乙節,本局再次澄清,GC03標石材絕無採用大陸石材,整起過程之實情為:GC03標承包商互助營造之下包商佑磊於施工前提送原核定石材供應商為廈門前程公司,經捷運綠線統包商發現廈門前程公司產品為大陸製後,已於114年6月5日主動更換為國內廠商,並無使用廈門前程公司所提供大陸製之材料。另查,鏡週刊報導引用照片為車站中間已鋪設的「崗石地磚」,並非「石材」,而該崗石地磚供應商為台灣的精工陶瓷公司,並非大陸廠商。車站公共區域地面外圍收邊,未來才會使用「石材」,目前既無施工石材,何來大陸製石材?惟27日與28日用穿堂層之不同地點(角度)所拍攝照片,影射本局移置部分材料且去向不明,建議鏡週刊提供「移置前照片」釐清真相,而不是用揣測來抹殺工作人員辛勤的付出。

(二)週刊報導「使用停權廠商(精工陶瓷石英地磚)產品,還花公帑找律師出法律意見背書」,本局嚴正抗議並說明如下:

首先,依據工程會之政府採購法常見問題Q&A第十八點說明,被停權廠商就已得標或已簽約之案件仍得繼續履約,本案適法性並無疑義。另經查,遭停權處分中的精工公司,目前仍供應新北市三鶯線捷運工程及鐵道局C212標臺南車站地下化工程之磁磚材料,處理狀況與本專案類同,也可請鏡週刊記者進行查證。

再者,目前政府各機關工程人員都補不滿,其來有自,本局為使工作同仁更為安心,故特別聘請律師針對本案辦理法律意見書,以使本案處理過程更為審慎周延,相關辦理過程業務單位亦簽會政風室備查。本案係機關為讓同仁及所有工作成員能夠安心立命地從事工作,故進一步讓有法律專業之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書,讓同仁確認無違法之虞,絕非週刊記者所扭曲之試圖幫統包商解套情事。

(三)週刊標題:「行控中心漏水設備受潮,業主擅自變更工法不按圖施工」,明顯誤導民眾,並企圖抹黑所有工程團隊(高達2,000名工作人員之聲譽),本局嚴正抗議,並釐清:

 1.鏡週刊所謂之行控中心漏水,絕非事實,事實是因建築物尚未完成防水層,致有滲水情況,但設備皆已於事前做好保護措施,並無受潮情事。另針對行控中心之設計與施工補充說明如下:

(1)行控中心為空間使用需求,設計挑高10公尺、跨距20公尺結構,採鋼承鈑工法施工,因鋼承鈑支撐梁需固定於相鄰混凝土版梁上,無法與相鄰混凝土版一次澆置施工,在版交界處(行控中心天花板四周)設有施工縫,致易產生微裂縫,進而形成滲水路徑,故於屋頂層設計防水層、隔熱版及混凝土墊層,進行防水、隔熱及保護,本案為國內首屈一指台灣世曦工程顧問公司負責設計,此工法為業界常見且合理設計,而現場亦按圖施工確保施工品質,針對兩次澆置之施工縫,在屋頂層防水未完成前,若大雨、積水仍有發生滲水可能。

(2)因屋頂防水未完成,機電系統廠商與監造於今年5月大雨發現行控中心有滲水狀況,即通知土建施工廠商於屋頂層施作臨時防水,後續持續觀察中,如發現有滲水處,馬上施作防水補強,爭取土建建築裝修(天花板)工程及機電設備同時施工,另因天雨造成的滲水,經監造與統包商現勘確認,僅滴至外箱殼未損及設備,不影響到機電系統設備之功能及品質。為避免滲水影響設備,於5月起已責成統包廠商於施工期間,將完成之機電設備覆蓋防水膜及帆布進行保護。

(3)預計於明年1月完成頂樓防水層、隔熱版及混凝土墊層等防水工程,未完成前會持續注意有無滲水及進行相關防滲補強,確保施工品質。

(4)有關週刊表示架設好的儀控設備,全數因下雨漏水嚴重才移開的狀況,經核對架設好的設備並無移出,現況就是安裝完成的狀況,週刊記者的質疑無佐證資料無從確切回應。

(5)本案施工團隊仍將秉持工程專業,兼顧施工品質、安全無虞之情況下,趕工之施工界面工序安排仍有其必要,本局仍以115年通車目標努力趕辦,以符市民殷殷期盼。

2.有關鏡週刊所述施工縫為±6mm,為何變更為±10mm之原因說明。經查,本案統包商先依約提送「G11車站建築工程設計圖-期末D版」(該設計圖於111年8月15日審查結果N2,N2的意思是部分改善後重送,其餘准予同意),該設計圖標示為±6mm。本案設計圖N2後,統包商爰依據期末D版設計圖續發展施工圖,本案施工依據「G11車站及出入口地坪及牆面磁磚施工圖B版」(註該施工圖於113年9月13日審查結果N2)已明確標示為符合規範規定之10mm。G11車站之磁磚施工作業依據施工圖B版於114年9月6日開始施工,程序符合規定。

經詢本案統包商及其細部設計單位,前述設計圖之最新版次為114年5月12日提送之E版,統包商遺漏未予修正;但因設計圖集尚有其他須因應調整內容,統包商預計於114年11月再予提送進版圖說修正。

週刊所指地磚鋪貼溝縫10mm不符規範6mm,疑似涉及圖利廠商1,000萬元。實為桃園捷運地磚施工規範溝縫寬度規定不大於10mm,施工圖說及現場施作亦為10mm,符合契約規定,台北、新北、台中及高雄等國內各捷運站,台鐵桃園車站地磚溝縫慣例也都採寬度10mm方式施工,記者所謂圖利廠商乙節,實屬無稽。

另週刊所述崗石地磚試驗報告送審資料顯示長度/寬度平均為:289.6mm,均小於290x290mm,大小不一,查監造顧問公司實質審查的項目,主要是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同業工會會員證、工廠登記證、無退票證明、工程實績等,週刊所述試驗報告係廠商自行所提供之佐證資料,並非審查要件。施工前材料進場時,須先由監造顧問會同統包商辦理現場抽驗,送至TAF認證通過之SGS實驗室並於114年7月2日出具報告,其長度平均值為290.2mm,另依CNS 9737規定其容許誤差長度為±1.4mm,經統包商及監造顧問審核符合契約規定,與廠商自行提送資格文件內所附之試驗報告無關。

(四)有關週刊系列報導4「土質改良預算莫名爆增4倍‧‧‧」內容中指:北機廠滲眉埤地質改良案「本案無論機關、顧問公司、統包商等,自始至終均是同一團隊人員」、「原編列1億多元,後來改為7.2億元」等,均非事實,本局對相關程序之合法性深具信心,除對於週刊錯誤報導表達遺憾外,另說明如下:

1.本局與中興專管顧問公司、機電系統統包商間各有契約約束雙方之權利與責任,權責分明且分工明確,絕無週刊所載皆為同一團隊之說法。

2.桃園捷運綠線機廠由G14(原G13a)站旁農地移至滲眉埤,滲眉埤為重金屬管制區,其原土為受管制不可外運,經當時環保局編列1億多元經費於108年底進行該地區汙染整治,整治方式係以客土稀釋原有土壤,讓汙染物降至管制標準之下所進行之工程,完工後於110年1月5日經公告程序始解除管制,才得以進行其他工程,否則不允許任何土地使用或開發行為,故週刊所述1億元為汙染整治經費,未進行土壤夯壓,無法達到捷運機廠90~95%壓密度需求。

3.為配合115年通車之政策目標,廠商於112年1月12日提出多種地質改良方案,經中興專管顧問公司於112年2月24日針對北機廠回填工法召開評估會議,確認採用水泥淺層拌合土壤搭配滾壓夯實為主要工法,後續為確保程序公平公正公開,於112年3月23日提報廉政平台會議,相關程序經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桃園地方檢察署、桃園市政府政風處等單位審視無虞,並續依廉政平台決議,再另諮詢專家學者,爰本局於112年4月8日召開專家學者會議,經各委員研討後,評估該工法確實屬合適且可行之工法。後續即配合契約變更程序,該工法所需費用皆經過中興專管顧問公司詳實審查廠商現場所測繪資料估算工程量體,並參考市場行情編列合理預算,並無週刊所謂圖利廠商空間存在;另現場所施作水泥拌合,經滾壓後符合規範要求。週刊所謂的1億與7.2億是分屬汙染整治與地質改良,完全不相干的工項。

4.本案經中興專管顧問專業確認以水泥拌合工法搭配滾壓夯實為最佳選擇,再經廉政平台審核無虞,並諮詢經歷經驗豐富之專家學者,一致認為該工法為最佳工法,各階段過程嚴謹,非週刊所述由非專業機關人員背書、聘請非工程專家或顧問公司來評估或研議。


三、有關週刊質疑張善政市長想借重他什麼經驗?本局說明如下:

桃園捷運工程局長劉慶豐,從事軌道工程逾 40年,歷經台北、松山、南港、高雄等多項鐵路地下化,屏潮鐵路高架化,花東鐵路電氣化及台北、高雄鐵路捷運化等多項軌道建設。劉局長一路從交通部臺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基層工程司、科長、組長、到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科長,鐵路改建工程局組長、主任秘書、總工程司,軌道工程資歷完整。其中主要經驗為涉及多車種、多車站複雜的鐵路工程,相較於車輛、車站較為單純的捷運工程,自然游刃有餘,由目前桃園捷運綠線 6年工程縮短至外控時程 4 年完工(內控時程為3年8個月)。

此外劉局長本人工作始終親力親為,不論是長達30公里的捷運橘線,還是綠延中壢、青線、銀線、棕線等未來路網,皆親自帶領同仁一步一腳印徒步現場探勘合適站點及路線,在建的捷運綠線更是一週親自視察一次工地、一週召開一次工程會議,第一時間解決工地現場疑義,針對週刊記者的人身攻擊,劉局長表示,人在做,天在看,今天的績效是否適任,市民自有公評,個人不予回應。

捷工局強調,本局自接獲鏡週刊詢問時就一再表達,非常歡迎記者親自前來實地查證釐清,這樣的立場從未改變。再次呼籲鏡週刊勿再以錯誤的新聞誤導大眾。